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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活动方案(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12:12:02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

  3、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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