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车典型案例
霍某,党员,某基层单位员工。2016年12月27日21时35分,醉酒后驾车与路缘石及灯杆碰撞,造成车辆及灯杆损坏的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5mg/100ml。2017年4月24日,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霍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霍某隐瞒未报,直至5月9日其所在单位收到法院移送判决书。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给予霍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案例剖析
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在将判决书移送所在单位的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当地纪委,当地纪委转送驻所在市国资委纪检组,所在市国资委纪检组将该线索转地区石油管理局,要求按四类方式处置并监督执行。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现在的监督是多渠道的,想隐瞒蒙混过关是行不通的,只有及时的“知错、认错、悔错、改错”才能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
2天津港(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于汝民违纪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汝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警示
于汝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汝民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安阳市人社局原副局长卢铭旗严重违纪
面对络绎不绝的送钱送物者,河南省安阳市人社局原副局长卢铭旗“颇有原则”地给自己定下“三不收”的规矩:关系不好的不收、信不过的不收、家庭困难的不收。
有一次,一个社区医院院长来到卢铭旗办公室,放下2万元就走。卢铭旗觉得此人信不过,破坏了自己“三不收”的规矩,就立即拿上钱、开上车,跟着来到那家社区医院,将钱如数退回。但是,对于“三不收”之外,那些几百元、上千元的小红包,卢铭旗就会心安理得、不露声色地统统笑纳。“逢年过节收点无所谓,属于人情交往,他们送礼,我来办事,各有所图,没有枉法,甚至可以成为朋友。”卢铭旗的思想,已经悄无声息地发生了变化。
十八大以后,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卢铭旗仍然我行我素。2013年底,他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山西某铝矿老板程某某。程某某手下2000多名工人,经常发生工伤事故,通过“请教”卢铭旗,程某某安排这些工人与安阳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从而获得在安阳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之后,为了尽快办完参保手续,以及发生工伤后早日拿到赔付款,程某某先后托人送给卢铭旗11万元。卢铭旗毫不犹豫地收下,用于装修个人住房。就这样,他从收受礼金走向受贿,在贪腐的泥潭中不能自拔,直至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
2015年5月,卢铭旗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其间退缴赃款40万元,同年7月,经安阳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卢铭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2016年8月,卢铭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警示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防微杜渐,坚守底线,保持定力,把好“第一次”关口,守好“第一道”防线,谨防思想蜕变,权力出界,行为越轨。只有这样,才能在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面前稳住心神、站住脚跟、挺直腰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