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女,1929年11月17日生,江苏句容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CCTV度法治人物评选候选人。
人物经历
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主要事迹
学习与从教的坎坷经历
1949年10月1日,巫昌祯和她未来的丈夫庚以泰,走在了开国大典的游行队伍中,庚以泰还是大学生队伍的总指挥。当毛主席喊出“人民万岁”的时候,天安门广场上欢乐的人群顿时沸腾了,歌声、欢呼声响成一片,巫昌祯感到从未有过的兴奋和激动!
1948年9月,巫昌祯从江苏南京北上,庚以泰从河北唐山进京,他们一道考入了北京朝阳大学法学院。学习结束后,他们双双进入新成立的由谢觉哉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两人也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和终身携手的伴侣。1954年,他们以新中国第一届法律系大学生的身份毕业。由于建国初期院校创建、调整的原因,4年大学念成了6年。告别学生时代,他们一道走进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双双登上讲台,巫昌祯教民法,庚以泰教刑事诉讼法。
然而,此时极左思潮开始涌动,个人命运只能随波逐流。1958年,民法教研室被撤销,巫昌祯改教毛泽东著作和古汉语等课程,不久“文革”开始,学校停课,大好年华从此蹉跎。
70年代初,在一片砸烂公检法的呼声中,北京政法学院师生被整体下放到安徽劳动,一年后就地解散。庚以泰被分在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巫昌祯回到北京留守,照顾幼小的孩子们。因为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头,她只好提前退休了。当时,她只有40多岁。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建。那纸退休令被撤销,巫昌祯在离开心爱的讲台数年后,又满怀激情地重新登临,“叹韶光过尽,功名未就,书生老去,机会方来”。此时,庚以泰已调回北京工作,进入中央民族大学,他是满族人,从此在少数民族法学领域耕耘努力。
几十年间,他们都有机会离开讲台。上世纪50年代参加民法典起草的时候,见她整理材料既快又好,全国人大很想让她留在机关工作;80年代第一次修改完婚姻法后,全国妇联也有意把巫昌祯留住,请她出任中华妇女干校(中华女子学院前身)的领导工作,她委婉地回绝说:“做行政,我不行。”庚教授也一样,80年代初,北京市高级法院一位熟悉他的老院长曾热情邀他去法院工作,但他婉言谢绝,依旧留恋在讲台上。他们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在日本,兼职做法学教师,大儿媳从事法律职业。小儿子也是学法律的,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只有女儿从事金融工作,与法律没关系。
亲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
巫昌祯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芮沐、佟柔、杨怀英等人,巫昌祯是最年轻的一位。当时外宾来中国,老问中国有没有法律,法律起草成为新中国很紧迫的任务,而民法又是备受关注的。起草工作很艰难,旧中国的民法典被废弃不用,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在国内还很难见到。于是多方搜集,看看英、美、法等国家的民法是怎样的,共收集了十几本资料,然后按项目分解组织起草。
资料的缺乏还不是最难克服的,更难克服的是当时的政治观念。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民法一定要服从政治,不能出现“私”字,不能出现“债”字,起草起来顾虑很多。比如总则如何写就是个大问题,而“买卖合同”、“所有制”都是难点。为了不提“私有制”,就把所有制规定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个人所有”,而“汽车不允许个人所有”。同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相比较,许多观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上世纪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民法典的第二次起草工作,由史怀璧、孙雅明、朱世平等人牵头。但当时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起草工作始终处于讨论阶段,很快就不了了之。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有起草民法典的经历,政法大学派巫昌祯参加。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自然备受关注。这边刚刚参加婚姻法修改小组工作,那边民法通则的起草也启动了,也想让她参加。因为与婚姻法有约在先,她便对民法通则说了对不起。这次参与立法的经历,成了她学术道路上的分水岭。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学的重心转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上世纪90年代初,为迎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制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规划。巫昌祯任起草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个轮回后,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问世。此外,她还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祯参加了民政部的专家组,又成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组的专家。修改稿第一稿出来后,巫昌祯随全国人大去广东进行执法检查,深圳一家报纸的记者随行采访。调查发现,广东地区婚外性关系比较严重,在记者问到婚姻法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时,巫教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夫妻应互相忠实,有过错就要付出代价,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记者在报道时,却出现了她“主张处罚第三者”的字句,一时间说她“保守”、“倒退”的声音高涨,但这不是巫昌祯的本意。她并不为一时的舆论倾向所动,仍赞同并坚持把“夫妻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
接着,巫昌祯全情投入了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但这部法律的起草很困难,最终也未能完成。当时的顾虑包括“一胎化”能不能提,一旦把“一胎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来出现大量的“两胎”现象怎么办?也考虑过在法律上规定“两胎”,但也有许多隐患。这部法律起草了三次,最终不得不放下。
而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1月,巫昌祯参与民法典编撰。民法典的起草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系统工程,是非常繁重的一项任务。它的起草修改至今仍在进行,巫昌祯期盼着它的早日通过并付诸实行。
见证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在上世纪80年代,经常有陌生妇女敲开巫昌祯家的门,“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求巫教授替她做主。原因是丈夫做了陈世美,抛弃了她,而她不肯离婚,死也不离婚,离了婚就去死,法院却判决离婚,求巫教授为她申冤。巫昌祯只好解释,自己只是一名大学教授,只有反映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不能干预司法办案。有的妇女不理解,你巫教授这样的大名人还管不了我一个小小的离婚案?
而后来,这样上门求助的妇女越来越少。我国妇女普遍接受了“夫妻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的观念,可以接受离婚的现实了。当然,这也是因为社会大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在发生转变。
但损害妇女权益的状况依然严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任重道远,包括人们的观念也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妻子有了外遇,就是“红杏出墙”,就是“破鞋”、“贱货”,就是丈夫的奇耻大辱,丈夫就“戴了绿帽子”;而丈夫有外遇,社会舆论的谴责就宽松得多,甚至还被某些人认为是“有本事”,也没听说妻子戴什么“帽子”。妇女被强奸,会被周围舆论冷嘲热讽,受害者再次蒙受羞辱,最终选择了轻生;有的妇女为抗拒强奸跳楼自杀而死或被摔成重残,这样的人间悲剧的制造者,除了犯罪分子,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巫昌祯认为,法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
法律武器保护妇女权益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下降,从属和依赖于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妇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五十多年的法律生涯中,巫昌祯始终关注着妇女权益的保护,对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增多等现象,身兼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的巫昌祯站出来进行强烈抨击。经常有妇女去找她,向她哭诉不幸的婚姻生活。她更多的是感到要用法律来保障在婚姻中权利受害者:“婚姻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必须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
晚年投入公益活动
巫昌祯教授晚年热心投入到30多项社会公益活动中。上世纪80年代,巫昌祯就领导创办了专打公益诉讼的第八律师事务所,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先河。巫昌祯参加社会活动也坚持公益性,上到最高法,下到居委会,请她讲课她都讲,但从不收费。
学术成就
编撰起草
1955年曾参与《民法》起草。
1979年、1997年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
1989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任起草小组副组长。
2002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
学术讲座
《婚姻法探析》、《新中国法学泰斗系列:三尺讲台上的半个世纪》、《新中国婚姻法六十年回顾与展望》
学术论文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上)政法论坛1989年4期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下)政法论坛1989年5期
离婚新探中国法学1989年2期与夏吟兰合著
弘扬家庭美德 建设文明家庭中国法学199606
中国妇女儿童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1984年1期与王德意、巫昌祯合著
个体户家庭财产问题初探政法丛刊1988年1期与夏吟兰合著
完善离婚制度的几点设想法学杂志1989年1期与夏吟兰合著
学术著作
中国婚姻法/巫昌祯主编.--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页
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409页
新婚姻法学习读本/巫昌祯,丁露主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182页
新婚姻法百问/巫昌祯,丁露主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144页
我与婚姻法/巫昌祯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巫昌祯等主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26页.--(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新婚姻法指南/巫昌祯主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巫昌祯主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83页
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田岚等撰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397页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答/巫昌祯主编.--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5.--125页
获得荣誉
曾被评为北京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市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市、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