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按免考第三类学生处理。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考生成绩与评定
既不符合免考条件,也不能按照普通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评定的考生,其成绩评定办法参照京教体美〔2010〕19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