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乐器、用具及伴奏
(1)考场只提供下列乐器:钢琴、定音鼓、架子鼓;鼓槌等学生自带。
(2)节目伴奏:除舞蹈、声乐、京剧及曲艺表演可用伴奏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允许带伴奏。舞蹈、声乐伴奏请统一使用U盘存储,现场使用暴风影音播放,请选择常用的文件格式,例如MP3、MP4、WMA、RM、RMVB等,有条件的考生也可自备播放器。文件名请统一备注为“北京统测——《曲目/剧目名称》”。声乐类一律不允许带钢琴伴奏。京剧、曲艺类可现场伴奏,只限于琴、鼓,曲艺可带助演人员。
所有伴奏(助演)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入场,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自带伴奏(助演)人员的考生在入场前须将伴奏(助演)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填写在准考证上规定的位置;伴奏人员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其负责伴奏考生的姓名及准考证号;开考前考生的准考证及伴奏(助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考场工作人员留存。考生应与伴奏(助演)人员同时入场,若考生将非伴奏(助演)人员带入考试场所,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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