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安徽高考各批次最低分
2021 | 安徽 | 本一 | 理科 | 518 | 515~531 |
2021 | 安徽 | 本一 | 文科 | 545 | 541~547 |
2021 | 安徽 | 本二 | 理科 | 439 | 435~466 |
2021 | 安徽 | 本二 | 文科 | 504 | 499~509 |
2021 | 安徽 | 专科 | 理科 | 200 | |
2021 | 安徽 | 专科 | 文科 | 200 |
二、安徽近五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文 科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
---|---|---|---|---|---|
一本 | 541 | 550 | 550 | 515 | 521 |
二本 | 499 | 504 | 486 | 440 | 518 |
三本 | - | - | - | - | 453 |
专科 | 200 | 200 | 200 | 200 | 251 |
理 科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
---|---|---|---|---|---|
一本 | 515 | 496 | 505 | 487 | 518 |
二本 | 435 | 426 | 432 | 413 | 473 |
三本 | - | - | - | - | 446 |
专科 | 200 | 200 | 200 | 200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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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徽高考资讯最新分享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20〕32号)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市、县(市、区)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材料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本地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http://Www.CreDitSaiLing.Com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申请考试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其既往病史须与相关体检项目结果一致。
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7.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第6条的相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8.各地体检工作的时间安排、实施程序等,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办〔2019〕6号)执行,体检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参照省考试院印发的《2020年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指引》执行。
9.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我省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0.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1.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